尊敬的用户:
根据我公司与您签订的《广东省城市供用水合同》及有关规定,从2017年1月1日起,我公司将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自来水收费周期执行,每月收费周期为当月20日至次月9日,请您于每月9日前缴清上月水费。逾期未缴清水费的,将按有关规定加收应缴水费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;超过规定缴费日期1个月的,我公司按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;超过规定缴费日期2个月的,我公司将进行拆表处理。拆表后,用户要求复装的,应当交齐欠费和复装工料费。为了不影响您的用水,请您按规定及时缴清水费。
感谢您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!
茂名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
2016年10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