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茂名市物价局文件
发布时间:2009-12-20 00:00:00 来源:茂价[2009]210号
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的批复
茂名市第一污水处理厂:
你厂报来《关于污水处理费提价的请示》悉。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等三部门《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》(粤价[1999]291号)及省物价局《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》(粤价[2009]204号)等文件精神,经市政府研究同意,现就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:
一、收费标准及执行时间:
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综合价0.85元/立方米,其中:居民0.77元/立方米、其余0.97元/立方米(计量按实际用水量90%计算,折算后居民0.693元/立方米、其余0.873元/立方米)。
二、污水排放户的分类:
分为居民、其余用户两类。
三、征收范围和对象:
1、凡向茂名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集污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用户(包括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体经营者、城市居民),均列入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范围。
2、对备有污水处理设施,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放,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。
3、对大、中、小学校(不含校办企业、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)、公立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托儿所、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,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。
4、对已领取《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的困难家庭,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。
四、收费办法和管理:
(一)城市污水处理费由茂名市自来水公司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。
(二)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后,环保部门不再向排污进集污管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排污费。
(三)污水处理费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专款专帐,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、运行和维护,不得挤占挪用。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污水处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
(四)请到我局换领《广东省收费许可证》,亮证收费,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。
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,使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顺利平稳进行。
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